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1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縣杉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1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7
月25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2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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