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丙○○○
      丁○○
被   告 宜蘭縣蘇澳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4,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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