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丙○○○
丁○○
被 告 宜蘭縣蘇澳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4,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