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港戰國策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中市○區○○○街1段142號3樓之3房屋之
所有權人,為中港戰國策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
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惟竟積欠自民國96年8月份至97年3
月份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39,120元(每期管理費應於
每月首日繳納)尚未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會議紀
錄、建物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間到庭,
雖據其先前提出書狀略謂:本件債務之數額尚有爭議等語,
惟本件債務之數額究竟有何爭議?被告既未陳明,復無舉證
以實其說,所辯自不足採。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
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
費39,120元,以及自9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
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