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47號聲請人 廖玟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國泰世華│105年2月15日│11,500元│PC000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商業銀行││││││福利委員會 李珮瑜 │安和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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