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9號原告 莊明芳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代表人 張偉顗 (處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設於屏東市○○路○○號,依首揭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愈杰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