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67號聲請人即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 奬被告 李江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嘉奬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102年度苗簡字第67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劉嘉獎之記載,係劉嘉「奬」之誤寫,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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