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3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被告TEAMPOWER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 郭美麗 被告 吳迺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TEAMPOWERLIMITED、郭美麗、吳迺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TEAMPOWERLIMITED、郭美麗、吳迺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5萬8964元(即444,863.83《美金》×32.502《匯率》≒14,458,9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9248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新臺幣500元,仍有新臺幣13萬874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