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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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
16號丙○○
92號甲○○
17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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