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5號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海光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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