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邱瑋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2月26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1001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瑋贏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9年2月3日23時26分許、同日時28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號15樓住處。
⑶、行為:被移送人在其署名本名「邱瑋贏」之臉書帳號上公開
發佈一則「獨家新聞。整批的疫區中國學生在中國警察的護
送之下。趁著夜色,已經回到了成功大學校區。從此臺南東
區淪陷。最近旅遊,請不要來臺南。」之貼文,並公開張貼
拍攝之照片6張;嗣再公開發佈一則「中國學生已經回到臺
南成功大學了。她們直接在臺南市區○路上夜跑。」之貼文
,並公開張貼動態影片,於影片中自己加入口述旁白稱:「
現在為你錄影的,是一群中國學生,剛好在警察的保護,他
們從中國撤離回到臺灣,從中國大陸整群的中國留學生,現
在回到成功大學,非常可怕,他們就把這些人都放進來了,
這不是第一批,這是我剛好路過看到的這一批,還有更多批
的學生都已經先放進去了,現在整個成功大學淪為疫區,臺
南市東區已經淪陷。」等語,以上內容均設定為公開,可供
不特定民眾閱覽、點擊、留言、分享等。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之臉書貼文及張貼之照片、動態影片、民眾回應或
留言等之翻拍照片。
⑵、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2月17日移請調查函。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送達證書2份。
⑷、內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調查資料。
⑸、由相關之手機號碼調得被移送人通訊帳號及相近親屬關係表
及通訊帳號。
⑹、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
款定有明文。又按傳染病流行疫情、疫區之認定、發布及解
除,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此為傳染病防治法第8條第1
項所明定。
四、經查,除上述卷附之證據資料外,被移送人嗣於其前揭臉書
上另貼文自承:「本人再度向臺南人道歉。什麼病毒擴散的
新聞,都是不實消息。本人不該散佈謠言。擾亂社會安寧。
」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臉書翻拍照片),足徵首揭移送事
實,洵堪認定。次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於109年1
月26日發佈命令限制 陸生 自即日起至2月9日暫緩來臺,且
據查證成功大學駐警隊,上述學生為參加成功大學舉辦營隊
活動之國內學生,並非中港澳留學生,顯見被移送人首開貼
文言論,為不實之內容,係屬謠言。又觀諸被移送人之貼文
下方有民眾留言:「你怎麼確定他們是陸生呢?」、被移送
人回應稱:「我甚至知道她有沒有懷孕,好嗎!我就是知道
。」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臉書翻拍照片),益徵被移送人
明悉亦有民眾質疑其貼文內容之真實性,然渠猶未善加查證
,即率爾散佈前揭不實之內容。被移送人之貼文內容及公開
張貼之照片及影片,顯已造成民眾恐慌(例如:部分民眾留
言稱:「瘟疫!」、「他們收那麼多陸生幹嘛!這些都是受
洗腦的行屍走肉。」,見本院卷第25、27頁),且容易使不
知情民眾以訛傳訛(例如:部分民眾留言稱:「這也是為何
成功大學第一個宣布要3月2日才開學的原因,有可能不止
成大的學生,這屬於南部地區的集中辦理隔離。」(9人按
讚),見本院卷第29頁),在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亟
需控制、消滅之情況下,一切疫情相關資訊允宜審慎、正確
、真實,以保障全體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權益,故被移送人
散佈謠言,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洵堪認定。
五、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
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非行,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
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散佈之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
開違秩行為所生之危害,暨其前科素行,查被移送人前已因
在臉書社群網站上以公開貼文之方式,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遭判處拘役50日乙情,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
易字第524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被移送人之臺灣高等
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綜合一切情狀
,本件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六、據上論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
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