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17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4,138元
,及自民國9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4,994元,及自民
國9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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