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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