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78號聲請人乙○○
甲○○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7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95年度除字第5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備註│├───┼─────┼─────────┼─────────┼───────┼───────┤│01│憶聲電子股│75NX-0000000│762股│1││││份有限公司│││││├───┼─────┼─────────┼─────────┼───────┼───────┤│02│憶聲電子股│75NX-0000000│50股│1││││份有限公司│││││├───┼─────┼─────────┼─────────┼───────┼───────┤│03│憶聲電子股│75NX-0000000│381股│1││││份有限公司│││││├───┼─────┼─────────┼─────────┼───────┼───────┤│04│憶聲電子股│76NX-0000000│137股│1││││份有限公司│││││├───┼─────┼─────────┼─────────┼───────┼───────┤│05│憶聲電子股│75NX-0000000│739股│1││││份有限公司│││││├───┼─────┼─────────┼─────────┼───────┼───────┤│06│憶聲電子股│77NX-0000000│920股│1││││份有限公司│││││├───┼─────┼─────────┼─────────┼───────┼───────┤│07│憶聲電子股│79NX-0000000│497股│1││││份有限公司│││││├───┼─────┼─────────┼─────────┼───────┼───────┤│08│憶聲電子股│75NX-0000000│453股│1││││份有限公司│││││├───┼─────┼─────────┼─────────┼───────┴───────┤│09│憶聲電子股│79NX-0000000│44股│1││││份有限公司│││││├───┼─────┼─────────┼─────────┼───────┼───────┤│10│憶聲電子股│85NX-0000000│228股│1││││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