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25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薇 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5,648元或10,648元?(請求金額與釋明文件不符,若有誤,併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或提出請求15,648元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