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豪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4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交易字第
27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奕豪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方式、金額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害人 陳銀金敏盛綜合醫院106年12月23日診斷證明書1紙」、「被告陳奕豪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108年2月12日員警補呈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被告陳奕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276條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第276條第1項法定刑原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罰金刑亦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是仍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論處。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二)又被告肇事後,於其犯罪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其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失肇事釀成本件車禍事故,致被害人枉送寶貴生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蒙受痛失摯愛親人之難以抹滅之創痕及無法彌補之傷痛,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已與告訴人即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願意賠償渠等所受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詳本院108審交易字第274號卷第61頁)在卷可考,並考量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容有悔意,且已與告訴人即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業如上述,諒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另慮及被告與告訴人之調解條件、其應賠償之金額及履行期間,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復命被告依附表所示之金額、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履行損害賠償。另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姓名│給付對象、金額、方式│├───┼─────────────────────────────┤│陳奕豪│一、陳奕豪應給付 黃秀晶陳麒亦陳苑琪 計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含強制險)。│││二、給付方式為:│││(一)強制險貳佰萬元已給付。│││(二)餘款貳佰伍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⒈108年9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⒉餘款伍拾萬元,自108年10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⒊上開款項,匯入黃秀晶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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