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237號債權人中壢我家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有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華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曾華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曾華珍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巷○號6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