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9日、97年10月29日、97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高如婷 │五信合作社 中山 分│15,000元│97年5月31日│CH0000000│4個月││││社│││││├──┼─────────┼────────┼─────────┼───────────┼────────┼────────────┤│002│高如婷│五信合作社 中山分 │15,000元│97年7月31日│CH0000000│5個月││││社│││││├──┼─────────┼────────┼─────────┼───────────┼────────┼────────────┤│003│高如婷│五信合作社中山分│15,000元│97年9月30日│CH0000000│7個月││││社│││││└──┴─────────┴────────┴─────────┴───────────┴────────┴────────────┘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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