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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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8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芸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正本,經以郵寄送達至被告郭芸卉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住所地,於民國106年10月5日由被告本人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3頁)。上訴人即被告郭芸卉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06年10月16日(因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
6年10月15日為星期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具狀聲明上訴(上訴人誤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出上訴狀,業經該院將上訴狀函轉送本院),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偵字第4050號(應為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之誤載),詐欺案乙事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候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