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吳建峰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73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9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9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