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柏洋(原名謝勝暉)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柏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柏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8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99年6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