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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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顯宗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顯宗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改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50號判決邱顯宗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被訴毀損部分無罪,無罪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37號就毀損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81號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9年1月21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