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廖建維 訴訟代理人 江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萬得 │基隆一信安一路│101年1月31日│18,400元│0000000│││││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