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志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2千元,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33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0年4月14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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