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45號聲請人 吳中鎂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董事長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6樓3號送達代收人 吳中鈞 住臺北市○○區○○路○○號12樓322室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
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民國96年7月27日北市社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於96年8月17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101年6月2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1冊、第2
1頁、第2747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2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102年8月23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
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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