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4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92-NX-A000000-0││1│450││├──┼───────────────┼──────────────┼────┼───┼────┼───┤│002│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900││├──┼───────────────┼──────────────┼────┼───┼────┼───┤│003│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9-NX-A000000-0││1│450││├──┼───────────────┼──────────────┼────┼───┼────┼───┤│004│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9-NX-A000000-0││1│450││├──┼───────────────┼──────────────┼────┼───┼────┼───┤│005│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9-NX-A000000-0││1│450││├──┼───────────────┼──────────────┼────┼───┼────┼───┤│006│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92-NX-A000000-0││1│225││├──┼───────────────┼──────────────┼────┼───┼────┼───┤│007│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92-NX-A000000-0││1│45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