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2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英進選任辯護人王聰明律師
馬中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聲請再傳喚案發時就職被告診所之證人 謝幸禾 ,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6月14日下午
2時在本院事第七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