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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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97號
原告 陳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案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