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1號
原告 曾頌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章如 等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分別請求確認股東臨時
會決議有效、請求依照決議執行、另召開股東會追認決議等
,內容均係基於股東權而生,核屬財產權訴訟,又依原告之
主張,如其獲勝訴判決,尚無法確認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是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之狀態,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
之,另加計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各給付240,000元,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
元。原告前已分別繳納5,180、19,411元,有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計溢繳2,504元,是本件原告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有溢收情事,爰裁定予以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