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87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麗美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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