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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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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