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二號
自訴人丙○○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石宗立 律師
蔡政宏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尤中瑛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法官程克琳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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