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故買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有關案卷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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