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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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租約是否定有期限?係以半年或一年為一期?一期租金為何?並提出耕地租賃契約書。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繼承人 張金 評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等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