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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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賴偉新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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