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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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請人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又琳
上列聲請人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14,060元
RA2199246
支票
02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麥之田食品屋
114年1月31日
7,150元
RA2199247
支票
03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2月31日
15,380元
RA2199236
支票
04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陳 月
114年1月31日
55,670元
RA2199242
支票
05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1月31日
38,450元
RA2199243
支票
06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巨晟食品有限公司
114年1月31日
17,320元
RA2199244
支票
07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名佑有限公司
114年1月31日
274,755元
RA2199245
支票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