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2號原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被告丙○○
乙○○戊○○己○○甲○○辛○○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2,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