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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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被告之戶籍查詢資料、本院送達證書、拘票、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拘提事項簡復表各一紙附卷可稽,依法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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