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10號
原告 陳詩欣
送達代收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文 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0,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2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