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10號

原告 陳詩欣

送達代收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文 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0,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2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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