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19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張雅瑤

曾昭華

曾廣慶

一、債務人張雅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柒萬貳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張雅瑤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昭華、曾廣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2,834,768元

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

114年4月15日起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1期)

2

138,166元

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41%

114年6月12日起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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