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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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謝宗茗謝佳穎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鹽信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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