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附民原告 饒筑婷 附民被告 程乙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楊忠霖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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