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公業 邱仰松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公業邱仰松之管理人 邱東四 、 邱阿得 、 邱阿湘 、 邱燭春 、 邱禹城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邱東四、邱阿得、邱阿湘、邱燭春、邱禹城已經死亡,則應提出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