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洪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雅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暨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雅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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