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61號聲請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
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三第十八行」中關於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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