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360號聲請人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光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