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王彥傑
被   告  張育華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9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貳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昕韋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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