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喻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峖蒖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喻詩婷之簽名
或蓋章,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或
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書狀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
第121條第1項所規定,是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經命
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查原告起訴請
求損害賠償,其起訴狀並未經原告簽名或蓋印,不合法定程
式,故有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
上原告之簽名或印文,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
62,237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62,237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給予原告為期2個月時間另尋店面搬遷,並不
得收取租金,原告因此所受之利益為2個月之租金,依原告
主張1個月租金18,000元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6,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則請求被告應於原告返還租賃物時
,將押金32,000元以現金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32,0
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0,237元【計算式:462
,237元+36,000元+32,000元=530,237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