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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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0000-000000(即A女,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姓名年籍詳卷)被告0000-000000A(即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1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幼妃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