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0000-000000(即A女,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姓名年籍詳卷)被告0000-000000A(即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1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幼妃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