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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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贊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贊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贊舜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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