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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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1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承審法官張競文、王本源、陳婷玉(下稱承審法官)迴避。惟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03年1月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告終結,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對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是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淑芳